职工患病时的权益保障

by Khushi Mehta last modified Dec 07, 2010 02: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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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是他们在工作时的最基本的权利,当他们患病时,用人单位更应该保障他们的各项权益,我国对此也颁布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加以约束。

职工在工作时难免会患病,职工在得病后如果因此而失去工作,不吝是雪上加霜,不利于疾病的治疗和康复,有违社会公正,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于职工患病期间的权益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此外,1994年12月我国还颁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年8月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各省市也颁布了《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一、对于职工患病期间的工作保障 在职工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于职工患病期间的医疗保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对于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支付及费用支出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

1、在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根据所在企业的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部分国有企业是发给原基本工资,也有一些企业是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在职工患病期间,劳动者的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其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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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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